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最主要形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通过学校招生网以及教育部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内容涵盖所有生源省(区、市)。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对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本科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
第六条 我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2年面向31个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我校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1.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2.对成人高考成绩达城市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志愿分层次、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3.新生报到入学后,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资格审查不符合者,将按文件规定予以办理。
4.各专业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为英语。
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执行所在省(区、市)相关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以此类推。
第十条对政策加分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原则,按照教育部《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我校普通类专业录取在提档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艺术类专业录取按我校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专业录取原则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并按排队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非高考改革省(区、市),当同一投档单位、同一专业(不包括艺术类)考生的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专业志愿顺序排序录取;如专业志愿顺序相同,再根据不同科类: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成绩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录取时按照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考生在填所报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同一投档单位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录取批次以当地考试院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科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以及在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我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审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并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1.报名条件:符合所在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规定的报考要求。报考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经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颁发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报专业应与其专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2.报名与考试:通过所在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报名。参加成人全国统一考试。
3.录取:依照招生地区所确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按招生计划、专业,按考生第一志愿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上线人数不足开班人数的专业将予以取消,并报相关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学校协助完成服从校内调剂考生的录取工作。